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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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96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肇事遺棄罪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甲○○為被告乙○○之夫,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