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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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二七五七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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