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8月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50028478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6年3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6年1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0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