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仕惶 選任辯護人 柯連登 律師
陳盈壽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88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37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江仕惶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江仕惶於民國102年9月9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道○段○○○號大遠百百貨公司13樓之華納威秀影城,見其同居女友 邱月娥 與 陳志銘 一同去看電影,遂報請警員到場處理,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下稱市政派出所)警員 吳祥志 、 楊孝楷 到場了解後,告知江仕惶其等間為男女感情糾紛,無法受理通姦告訴,並對其等抄錄當事人資料時,詎江仕惶竟當場毆打陳志銘(江仕惶所涉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恐嚇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警員楊孝楷遂使用警銬管束之,並與吳祥志欲將江仕惶帶回市政派出所實施保護性管束途中,江仕惶明知吳祥志、楊孝楷正依法執行職務,江仕惶因不滿吳祥志、楊孝楷回覆陳志銘關於驗傷提告移送等問題,而與吳祥志有所爭執,先在上址電梯門口,對吳祥志稱「送我」,「你娘你係」(江仕惶所言「你娘你係」部分,本院認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理由欄三所示),後於坐入警車內,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揚言其係故意要讓陳志銘提告,並以「你係白癡喔(台語)」之足以貶損他人人格之言詞當場辱罵執行勤務之警察吳祥志(起訴書誤載為楊孝楷,公然侮辱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可信情況之認定,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非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又司法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因而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者已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邱月娥、陳志銘、吳祥志、楊孝楷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分作證,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均經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當事人於法院審理時,亦無具體指陳該等證述作成時,有何外在環境及情況足以影響證人證述之任意性及真實性,而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是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㈡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證人陳志銘之警詢筆錄除外)及卷內其他書證,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表示對該等傳聞證據無意見,於本院審理時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上揭證據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卷附被告提出之照片6張(見偵查卷第20頁反面至21頁)、
及本件員警蒐證錄影光碟1片,係透過機械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光碟,或以數位方式存入特定設備(如記憶卡)內,再還原於相紙及播放設備上,故照片畫面及影音檔案中,並未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片間,其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攝影、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誤差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是上開照片及光碟並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如執行公務之人員違法取證及偽、變造取證),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開時地口出「你係白癡喔」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其說「你係白癡喔」時,並未面對吳祥志,其沒有針對性,並無侮辱之犯意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是對員警處理過程有微詞,並非對員警出言不遜,其所說之「你係白癡喔」尚難認員警有受侮辱之不堪感受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揭時、地,因不滿其同居女友邱月娥與男子陳志銘
前往華納威秀影城看電影,遂撥打110電話報警處理,迨制服警員吳祥志、楊孝楷前往了解後,告知江仕惶其等間為男女感情糾紛,無法受理通姦告訴,並對其等抄錄當事人資料時,因見被告毆打陳志銘,隨即將2人架開,警員楊孝楷並對被告施以手銬管束,且與警員吳祥志欲將被告及陳志銘帶回派出所途中,被告不滿係其報案要求警員前往,竟遭警員施以手銬管束,遂要求同行之友人 李慎 廣打電話給某督察,警員楊孝楷即持有錄影裝置之行動電話當場進行錄影蒐證,且被告確有在上址百貨公司電梯門口出言「你娘你係」,及於警車內對警員吳祥志出言「你係白癡喔」等情,業據證人陳志銘於偵查中(見偵卷第27頁背面至28頁)、證人 李慎廣 、楊孝楷於原審中(見偵查卷第27頁、原審卷第33至34、37頁)及證人吳祥志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6至27頁、本院卷第41至43頁),且為被告供述在卷(見偵卷第52至53、偵查卷第9頁背面、17、27頁、本院卷第44頁背面),並經原審當庭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無訛,有如附表所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4至27頁),復有臺中市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勤務分配表、110報案紀錄單存卷足憑(見偵卷第44至48頁),足見被告確有在電梯門口出言「你娘你係」(此句詞語部分,本院認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詳後述四),及在警車內對警員吳祥志出言「你係白癡喔」(台語)之言語。
㈡又警員楊孝楷、吳祥志帶被告及陳志銘返回派出所途中,警
員吳祥志回答陳志銘提問之驗傷提告等問題後,被告與吳祥志警員有所爭執,其後,被告在警車內,於下述對話中對證人吳祥志警員出言「你係白癡喔」之話語:
警員吳祥志:情緒這麼差耶,我知道你很生氣啦,動手打人不對啦,你怎麼有理,動手都不對了啦。
被告江仕惶:‧‧‧動手有動手的法律啦,你可以、他可以、他可以告我傷害啦,你先。
警員吳祥志:我現在要告你妨害公務啦,傷害。
被告江仕惶:你可以告我,沒關係,你可以告我‧‧‧。
警員吳祥志:什麼叫你娘,我給我解釋一下啦。
被告江仕惶:你、你、你給我告沒關係、你給我告。
警員吳祥志:我為什麼不能告你。
被告江仕惶:我跟你講,一樣我可以告你。
警員吳祥志:就跟你講我在執行公務了啦。
被告江仕惶:好,反正都有全程錄音嘛。
警員吳祥志:情緒都不能控制一下喔。
被告江仕惶:你不要跟我講這個啦,媽的,我的學生比你還
大啦,我的學生當警官的比你還多,你不要跟我嗆這些啦。
警員吳祥志:我沒跟你嗆。
被告江仕惶:你、你囝仔。
警員吳祥志:我叫你控制一下你的情緒啦。
被告江仕惶:你囝仔而已,你是咧給我...。
警員吳祥志:我叫你控制一下你情緒而已啦,我有給你嗆什麼啦。
被告江仕惶:給我嗆安ㄋㄟ,在嗆什麼。
警員吳祥志:我跟你講控制一下你的情緒,我再說一次,控制一下你的情緒好不好。
被告江仕惶:你比我大聲,可是我還、我有控制我情緒。
警員吳祥志:我惹你,我怎麼惹你?被告江仕惶:沒關係,好,你都有全程錄音嘛。沒關係,反正全程錄音。給我銬這麼緊。
警員吳祥志:‧‧‧告啦‧‧‧。
被告江仕惶:我一定告他、我一定告他啊。
警員吳祥志:我不是說你,我說他啦。
被告江仕惶:他告我沒關係,我就先告他啊。
警員吳祥志:傷害,現行犯給你送。
被告江仕惶:廢話,我就是要讓他告的,你係咧、『你係白癡喔』,我故意要讓他告的。
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5、26頁)。而由被告與證人吳祥志警員間,上開一來一往對話之前後文內容觀之,被告前開所言「你係白癡喔」,確係針對吳祥志警員,且係被告認為吳祥志警員未能洞悉其毆打陳志銘之目的就是要陳志銘告他,方對吳祥志警員說「你係白癡喔」、「我故意要讓他告的」等語,彰彰甚明。是被告辯稱其沒有針對性,不是對吳祥志說「你係白癡喔」云云,係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按侮辱乃對他人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
之行為,易言之,乃對他人為有害於感情名譽之輕蔑表示,足以減損他人之聲譽。又「白癡」一詞,係以輕視語氣指稱智能極低之人,而以此言詞指稱他人,足以對於他人在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此為眾所皆知。如前所認定,被告對執行勤務之警員吳祥志以「你係白癡喔」(台語)之言詞,依據被告當時場景、前後話語及態度等情況綜合判斷,在現今社會上之多數見解均認為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其意義已表示輕蔑,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顯屬侮辱之言語甚明。是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上開言語僅係出言不遜,尚難認係侮辱員警之語云云,亦無足取。
㈣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上開辯解,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侮辱公務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撤銷改判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原審認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被告在上址百貨公司電梯口,出言「你娘你係」之語,此部分行為應不構成「侮辱」,尚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之構成要件不符(詳後述四),原審疏未詳予審究,遽認被告此部分發言內容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自有判法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認定為不當,非無理由;惟其猶執前詞,辯稱其所言「你係白癡喔」並無針對性云云否認犯罪,並據以提起上訴,而被告上開辯詞均不可採,已如前述,其此部分之上訴並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仍有前開之瑕疵可指,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足參,素行尚稱良好,且為大學畢業,受有良好之教育,並擔任補教老師(見偵卷第52頁、本院卷第44頁背面),理當謹言慎行,以為表率,縱有不滿本件警員執行職務之處理方式,亦應循理性、合法途徑表達,然其因認警員執勤偏頗,而以上開言語侮辱執行職務之警員,貶抑警員之人格,態度甚為不佳,犯後猶未能深切自省,未有悔意之犯後態度,於量刑上實難為其有利之考量,暨其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上址百貨公司電梯門口
,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正在執行勤務之警員吳祥志、楊孝楷出言「你娘你係」之詞語,亦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
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有此部分侮辱公務員犯行,係以被告自白有為「你娘你係」之言詞,及證人陳志銘、楊孝楷、吳祥志於偵查中之證詞,現場蒐證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述時、地,口出「你娘你係」之詞語,惟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其聽到員警叫陳志銘提告,其才說「你娘你係」,因其認為應是其提告才對,其無侮辱員警之意等語。經查:
⒈被告確有於警員楊孝楷、吳祥志欲將其帶回派出所途中,在
上址百貨公司電梯門口,口出「你娘你係」詞語乙節,業據證人吳祥志、陳志銘、楊孝楷證述在卷,且為被告所是認,並有原審製作之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筆錄在卷可憑,已如前述(見前述二之㈠),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是侮辱必須出於損害人名譽之故意,方能成立,如僅出於情緒紓發之詞,或不慎之舉動則不成罪。亦即,欲判斷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是否有藉詞、藉機行侮辱他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故意等節,顯應就該爭議言詞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一切情事參互以觀,而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後認定。
⒉被告係於下述一來一往對話內容中,口出「你娘你係」詞語:
被告江仕惶:你有什麼權利給我送?被告江仕惶:來。
警員吳祥志:為什麼不能送。
被告江仕惶:你。
警員吳祥志:你在警察面前打人,我不能送你喔。
被告江仕惶:送我,『你娘你係』。
警員吳祥志:你又說你娘了,我跟你講,你再、你再犯一
條妨害公務,你在那邊什麼叫你娘,你給我解釋啦。
被告江仕惶:(跟友人說)給我打丁喔。
警員吳祥志:進去啦、坐過去啦。
有原審製作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25頁),可知被告針對員警吳祥志答稱「你在警察面前打人,我不能送你喔。」,才對警員吳祥志出言「送我」、「你娘你係」話語,被告並未針對警員楊孝楷為此言語,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亦有對楊孝楷警員為此話語,尚有誤會。
⒊被告雖有於前開對話中出言「你娘你係」詞語,然觀該詞語
之「你係」之後,並無銜接其他名詞或話語,顯非完整句子,被告是否有以「你娘你係」侮辱他人之意,非無疑義。又「你娘」用詞於一般社會道德規範之認知及日常生活使用言語往來之習慣下,固有不合禮教、粗俗不雅之處,然觀諸被告在出此言詞之前,亦曾一再口出「你娘」,此觀原審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筆錄中,警員吳祥志一再跟被告說「你又說你娘」、「什麼叫你娘」等語自明(見原審卷第25頁背面、26頁),佐以證人吳祥志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在員警處理過程中,被告有一直說「你娘」,被告是喃喃自語,伊可能有聽到,不把他當作是針對伊員警,伊認為是被告表達他的不滿,但被告在電梯裡是講得最清楚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足見被告口出「你娘」字語當時,較像是表達語句情緒之用語,而無侮謾辱罵他人之意,方於脫口說出「你娘、你係」後,驚覺不雅而於「你係」之後嘎然停止,被告主觀上應無以公訴人所指「你娘你係」之詞語侮辱警員吳祥志之犯意至明。是被告於案發當日之此部分言語,顯與刑法第140條第
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合,即無從責令被告承擔該項罪責。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公訴人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
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侮辱公務員犯行,此部分被告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苟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表:
┌──────────────────────────┐│【畫面開始有被告、證人陳志銘、警員吳祥志、楊孝楷、證││人李慎廣等人華納威秀影城大廳,被告已被上銬,證人李慎││廣亦持手機錄影,警員將被告上銬後,將被告從華納威秀影││城大廳帶至電梯】,對話內容如下:││①光碟顯示時間00:39至1:37││警員吳祥志:幹嘛啦。││被告江仕惶:給我打那個『 丁沖天 』,給我打督察打給他,││找一個『丁沖天』,找一個丁的、姓丁的,你││們給我找那個『丁沖天』,打給他,給我銬這││樣、又銬這麼緊,媽啊,我是殺人放火喔,跟││我老婆通姦你就銬這麼緊,好,沒關係,銬這││麼緊。││警員吳祥志:通姦是關我警察什麼事情啊,你跟我大小聲什││麼啊。││被告江仕惶:我不能告是不是。││警員吳祥志:我沒有說你不能告啦。││被告江仕惶:我要告你還給我這樣。││警員吳祥志:你要告你回派出所再講啊,你這樣動手打人就││不對啊,打人是對的喔,還在警察面前打人。││被告江仕惶:你給我銬這麼緊。││警員楊孝楷:電梯在哪裡?││被告江仕惶:你給我銬很緊喔,我是可以、我是來、這錄音││錄起來,你給我銬很緊,看我手已經痛了喔,││這個銬超緊的喔,警察,你給我銬很緊喔,我││手已經受傷了喔,好,沒關係,好,等一下就││到了,你幫我錄喔,『丁沖天』打了沒?││證人李慎廣:我不會用你的手機耶。││②光碟顯示時間1:37至3:21││【警員吳祥志、楊孝楷、被告、證人李慎廣、證人陳志銘、││保全人員先後進入電梯】││被告江仕惶:(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來,我跟你講││,你拿來,我跟你講。││證人李慎廣:這怎麼按?││被告江仕惶:(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從頭到尾先不││要按那個。││證人陳志銘:都沒有的事,你家的事。││被告江仕惶:(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中)Z。││證人陳志銘;你、你自己‧‧‧。││被告江仕惶:(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中)沒有,Z,││我跟你講。││證人陳志銘:親手打人的。││被告江仕惶:(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中)前兩個、前││兩個Z。││證人陳志銘:我如果驗傷告你,你就知道了。││被告江仕惶:你給我告啊,我就是故意讓你來給我,我就是││故意要讓你告的。警察想要、警察想要給我吃││案,我為什麼不能告(被告教證人李慎廣操作││手機)。││警員吳祥志:我們什麼時候給你吃案了,從頭到尾就你先動││手打人的啦。││被告江仕惶:我還沒有打人的時候,是你們先吃案喔。││警員吳祥志:什麼叫你還沒先動手,什麼先吃案。││警員吳祥志:我們才抄資料而已,你就動手打人了啦。││警員吳祥志:動手打人還有理由喔。││警員吳祥志:沒看過你這種人耶。││被告江仕惶:你兇沒關係,好,你兇沒關係。││警員吳祥志:兇,什麼兇。││被告江仕惶:你兇沒關係。││警員吳祥志:(問證人陳志銘)有沒有怎麼樣?││證人陳志銘:需要驗傷嗎?││警員吳祥志:去驗傷啊,你去驗啊,告他啦。││警員楊孝楷:這樣我們會、我們會照相啦。││警員吳祥志:現行犯給他送、我們馬上現行犯給他送。││被告江仕惶:呵呵呵,現行犯給我送。││警員吳祥志:對啊。││被告江仕惶:你有什麼權利給我送?││被告江仕惶:來。││【此時電梯們打開,大家陸續步出電梯】││警員吳祥志:為什麼不能送。││被告江仕惶:你。││警員吳祥志:你在警察面前打人,我不能送你喔。││被告江仕惶:送我,『你娘你係』。(光碟顯示時間-2:40││警員吳祥志:你又說你娘了,我跟你講,你再、你再犯一條││妨害公務,你在那邊什麼叫你娘,你給我解釋││啦。││被告江仕惶:你在那給我恐嚇,沒關係,給你解釋,好、好││、好。││警員吳祥志:再犯一條妨害公務,什麼叫你娘,你給我解釋││,你去跟檢察官講,什麼叫做你娘啊。││【警員帶被告上警車之途中】││被告江仕惶:好,我跟檢察官講沒有關係‧‧‧。││警員吳祥志:我現在給你告知,你涉嫌妨害公務,有權保持││沉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你可以請││律師。││被告江仕惶:(問友人)『丁沖天』打了沒?││警員吳祥志:你可以請律師啦。││被告江仕惶:來,我打。││警員楊孝楷:回去讓你慢慢打啦。││警員吳祥志:你跟我解釋什麼叫你娘啦、什麼叫做你娘你跟││我解釋一下,我跟你講,你不要再出、不要再││口出惡言了啦,進去啦。││被告江仕惶:(跟友人說)給我打丁喔。││警員吳祥志:進去啦、坐過去啦。││【警員叫被告進去警車】││③光碟顯示時間-3:21至6:12││被告江仕惶:派出所。││警員吳祥志:到派出所去講啦。││被告江仕惶:啊他又不講派出所在哪裡啊,你沒有跟他講嗎││警員吳祥志:關我什麼事,回去會讓你打電話啦。││被告江仕惶:電話在哪裡你‧‧‧。││警員吳祥志:我電話給你啦。││警員楊孝楷:(對車外的人說)不然待會你可以過來一趟喔││警員吳祥志:怎麼打,我電話給你打啦。││警員楊孝楷:(對證人陳志銘說)你坐這裡好了,好不好,││還是怎麼樣。││證人陳志銘:那我。││警員楊孝楷:坐這裡啊。││被告江仕惶:(被告與車外友人講話)那個、在那個、哪一││個派出所?││警員吳祥志:市政派出所啦。││被告江仕惶:市政派出所。││證人李慎廣:喔。││被告江仕惶:惠中路跟那個、惠中路跟什麼路?││警員吳祥志:市○○○○路口啦,啊你不是什麼都知道。││警員楊孝楷:情緒真的是。││警員吳祥志:情緒這麼差耶,我知道你很生氣啦,動手打人││不對啦,你怎麼有理,動手都不對了啦。││被告江仕惶:‧‧‧動手有動手的法律啦,你可以、他可以││、他可以告我傷害啦,你先。││警員吳祥志:我現在要告你妨害公務啦,傷害。││被告江仕惶:你可以告我,沒關係,你可以告我‧‧‧。││警員吳祥志:什麼叫你娘,我給我解釋一下啦。││被告江仕惶:你、你、你給我告沒關係、你給我告。││警員吳祥志:我為什麼不能告你。││被告江仕惶:我跟你講,一樣我可以告你。││警員吳祥志:就跟你講我在執行公務了啦。││被告江仕惶:好,反正都有全程錄音嘛。││警員吳祥志:情緒都不能控制一下喔。││被告江仕惶:你不要跟我講這個啦,媽的,我的學生比你還││大啦,我的學生當警官的比你還多,你不要跟││我嗆這些啦。││警員吳祥志:我沒跟你嗆。││被告江仕惶:你、你囝仔。││警員吳祥志:我叫你控制一下你的情緒啦。││被告江仕惶:你囝仔而已,你是咧給我...。││警員吳祥志:我叫你控制一下你情緒而已啦,我有給你嗆什││麼啦。││被告江仕惶:給我嗆安ㄋㄟ,在嗆什麼。││警員吳祥志:我跟你講控制一下你的情緒,我再說一次,控││制一下你的情緒好不好。││被告江仕惶:你比我大聲,可是我還、我有控制我情緒。││警員吳祥志:我惹你,我怎麼惹你?││被告江仕惶:沒關係,好,你都有全程錄音嘛。沒關係,反││正全程錄音。給我銬這麼緊。││警員吳祥志:‧‧‧告啦‧‧‧。││被告江仕惶:我一定告他、我一定告他啊。││警員吳祥志:我不是說你,我說他啦。││被告江仕惶:他告我沒關係,我就先告他啊。││警員吳祥志:傷害,現行犯給你送。││被告江仕惶:(光碟顯示時間5:14)廢話,我就是要讓他││告的,你係咧、『你係白癡喔』,我故意要││讓他告的。││警員楊孝楷:你再講一次。││警員吳祥志:你再講一次。你夠了喔你。││警員楊孝楷:看你是讀書人,一再容忍你喔,你不要那麼過││份喔,你應該請‧‧‧。││警員吳祥志:你不是懂法律嗎?││警員楊孝楷:你說是請、你太太、你應該要請她來一下。││警員吳祥志:你怎麼口出惡言啊,我跟你講幾次了,我跟你││講幾次了。││被告江仕惶:兩位大哥(聽不清楚)不要太過份喔。││警員吳祥志:我說不要口出、我說不要口出惡言。││被告江仕惶:你不要對我大聲,你沒有什麼資格給我大聲。││警員吳祥志:那你口出惡言是什麼意思?││被告江仕惶:我的身份地位比你高,你在給我大小聲。││警員吳祥志:我請問你一下,你口出惡言是什麼意思?││被告江仕惶:你不要給我大小聲。││警員吳祥志:你口出惡言是什麼意思嘛?││被告江仕惶:你麥給我大小聲喔。││警員吳祥志:你解釋一下啊,啊,你不是很有水準。││被告江仕惶:口頭禪。││警員吳祥志:口頭禪咧,你去跟檢察官講啦。││被告江仕惶:沒關係,我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去告我。││警員吳祥志:好。││被告江仕惶:像你們現在告我一樣嘛。││警員吳祥志:好、好、好,OK,去跟檢察官講,好,去跟││檢察官講。││被告江仕惶:給我銬這樣,你就吃不完兜著走了,我跟你││講。││警員楊孝楷:吃不完兜著走。││【(光碟顯示時間-06:12以下)警車駛至派出所,警察帶││被告進入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