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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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9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4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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