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420號聲請人 許清源 即車王機車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本票原本。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簡易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