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台南分監執行中以上上訴人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因90年度訴字第228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6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1,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