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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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傳拘無著,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認後,認其提出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