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六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為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宜撤銷前揭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仍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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