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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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錦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錦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張文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被告所犯係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對於社會治安影響層面亦大;另被告恐有遭受重罪判決之虞,其因畏罪逃匿之可能性相對提高,且被告曾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多次否認犯行,嗣雖向本院表示認罪,惟其日後再行翻異其詞之可能性仍然存在,於本院尚未辯論終結前,亦不宜遽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或湮滅證據之疑慮,足徵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羈押事由。本院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張德寬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