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59號原告北山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良慶 被告永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被告 林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6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8日以101年度補字第10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8月1日、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二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