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賢
高郁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高郁惠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4月24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72年5月1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高郁惠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5月12日」,均誤載為「72年4月24日」,此有被告即上訴人高郁惠身分證影本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件在卷可稽,此項誤載顯屬判決文字之誤寫,與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並無影響,依上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恩賜
法官林慧欣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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