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1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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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1557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5號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電費收據均為良江有限公司乙○○,且對債務人乙○○部分,並無法釋明其債權存在,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以之為債務人,於法不合,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