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義賢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5,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