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蕭朝信
相 對 人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08年度朴救字第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15日上午7時30
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智舍7房先以「幹你娘」辱
罵其,再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或持鐵製餐具毆打其,致其
受有右眼瞼裂傷流血及左臉、額頭腫痛等傷害,其因而受有
新臺幣99,999元之損害;其已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訴(現由本院108度東小字第670號受理中),因其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下稱泰源技訓所)執行中,
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107年度無所得亦無
財產而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業據其提出10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受刑
人在監執行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實施上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
賠償等節,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其民事起訴狀可參,揆諸首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郭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