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2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非訟代理人 葉玉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楊若華嚴立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亡,請提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有無重新選任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本院陳報,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資料)。若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且無其他董事得代表公司執行職務,聲請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可供選任之人選以供本院審酌(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費用及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墊付)。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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