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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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 楊殿鐸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被告 楊憲琳
楊彗妡 被告法定代理人 呂美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 律師被告 楊浩宗
楊玉潔 丘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呂美儒」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呂美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