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政造工程有限公司、 李政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李政居是聲請人還是法定代理人,請 陳明 正確之。
二、提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吳章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