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65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彥興業有限公司、 林國祥 、 梁秀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三彥興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