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10號聲請人 鄭美蓉 相對人 張瑞娟
張慈盈 張慈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張瑞娟、張慈盈、張慈密自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0月8日)起至其往生之日止,按月各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0,000元,合計3萬元,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現年61歲,依據103年桃園縣簡易生命表尚有餘命24.83年,聲請人應得請求約25年,合計300個月,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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