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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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27號債權人 陳秀蘭 上列債權人陳秀蘭因與債務人同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秀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同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以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之計算方式,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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