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結清金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上字第74號上訴人 黃美圓
黃鏝育 黃秀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上訴人翔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來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清金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