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仁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