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83號上訴人 范姜 志雄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上訴人 范姜偉華 范 姜惠玉 原名范姜.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法官許紋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