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83號上訴人 范姜 志雄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上訴人 范姜偉華
姜惠玉 原名范姜.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莊昭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