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江梓宏
江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新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