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04號債權人 宋甦華 上列債權人宋甦華因與債務人 宋沅霞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甦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2年12月22日」抑或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