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美惠 被告 賴偉仁
羅苡榛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1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朱政坤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