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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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4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 劉致宏 、楊麗珍等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加美鐘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哥 即 張景龍 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