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雍保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九、一九五○號)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茲查,本案被告雍保如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雍保如對本院就本案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