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回復信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信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之裁判費共新臺幣(下同)
1萬1098元;惟原告另請求被告應註銷原告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不良註記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此部分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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