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51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三十九萬四千五百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萬四千二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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