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群力企業社 温錦對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98年3月31日│37,800元│A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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