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聲繼字第84號聲明人甲○○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繼承乙○○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9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2年7月9日死亡,原住花蓮縣○○鄉○○村○○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號),係自大陸遷臺榮民,聲明人係其胞弟,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之規定,檢具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聲請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各壹份,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二、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固曾於92年12月11日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之遺產,並經本院93年3月3日以花院廣民辰92聲繼84字第7582號函准予備查,惟因聲明人提出之山東省夏津縣公證處(2003)夏證台字第6號親屬關係公證書及第8號委託書公證書,業於93年2月8日因發現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與事實嚴重不符,而遭山東省夏津縣公證處撤銷,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3年2月24日(93) 海惠 (法)字第004804號函影本、山東省公證員協會(2004)魯函字第4號函及夏津縣公證處(2004)夏證撤字第1號撤證決定影本各壹份可參。是聲明人自稱為被繼承人之胞弟,有繼承之資格云云,尚乏證據,其聲明繼承為無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前開准予備查之裁定,並將本件聲明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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