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補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顏瑞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陸工程間聲請鄰損調解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且補正相對人之完整名稱,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當事人為法人者,應
記載其名稱,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又聲請人雖以「大陸工程」為相對人
,然未記載其完整名稱,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