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蔡旭勛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複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被告 洪耀臨
林冠廷 莊燿禧 黃奕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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