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耀臨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7年度訴字第868號),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洪耀臨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洪耀臨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重大,關於涉嫌殺人未遂部分,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關於恐嚇、傷害部分,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即恐嚇、傷害罪之虞,復參以被告多次涉嫌糾眾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於民國108年4月26日羈押在案,其中關於恐嚇、傷害部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44號裁定抗告駁回,維持原羈押裁定確定,並自10
8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恐嚇、傷害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蔡炘棠蔡旭勛黃俊元 、被害人 許光輝 之證述、證人 黃信凱 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冠廷、 莊燿禧黃奕倫陳家慶 之證述相符,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107年10月8日長庚院高字第1071050699號函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路口及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本院勘驗筆錄等件在卷可稽,且有煙霧彈、球棒、西瓜刀、摺疊刀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交保後,多次涉嫌糾眾暴力犯罪,除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之殺人未遂案件外,尚有恐嚇、傷害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刻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已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即恐嚇、傷害罪之虞,原羈押原因猶仍存在。是本院斟酌再三,審酌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衡以被告多次暴力犯罪之犯行,影響社會層面至深且鉅,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就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及社會安全法益,與被告遭羈押所受人身自由之限制及其家人可能受到之影響,以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並斟酌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替代羈押,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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