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何淑貞 被告 洪憶情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 江錦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易字第4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洪韻婷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