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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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壬○○
樓丙○○戊○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丁○○原告辛○○
庚○○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被告乙○○
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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