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265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冠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華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800,000元、15,900,000元及7,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各為自94年1月12日起至100年1月12日止、自94年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9日止及自94年1月19日起至99年1月19日止,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第三人華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並於94年1月11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8,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後第三人華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10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移轉予相對人冠頂國際有限公司所有,茲第三人華嘉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21,926,29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借據及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証。經核本件聲請除逾最高限額8,200,000元之部分不在擔保範圍內,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