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黃逸耘 被告 楊瑾 中(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且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同法第343條、第307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自訴人黃逸耘自訴被告 楊瑾中 涉犯毀損等罪嫌,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之程序顯有未備;且本院業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上開裁定正本並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自訴人 陳明 之地址,有上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上開卷宗第35頁、第39頁),惟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自訴之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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