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7號原告 劉廷寧 訴訟代理人 許景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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