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黃逸耘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 楊瑾 中涉嫌毀損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黃逸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黃逸耘自訴被告 楊瑾中 涉犯毀損等罪嫌,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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