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25號附民原告 黃逸耘 附民被告 楊瑾中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因涉犯毀損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自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