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己○○原告丙○○原告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須向地政事務所再調取資料,庭期另定。原告應就本案系爭旗山段1426及158地號土地所有權權利之變化經過,提出證據並說明84年2月4日切結書分配內容之緣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