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
乙○○丙○○甲○○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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