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嚴翠意┌──────────────────────────────────────────────────────┐│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銀村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8年10月10日│4,800元│CL0000000│││││社竹北分社│││││├──┼───────┼────────┼──────┼──────────┼───────────┼────┤│002│陳銀村│新竹第三信用合作│98年11月10日│26,250元│CL0000000│││││社竹北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