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上訴人丙○○即自訴人代理人 陳純仁 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上訴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茲查其犯罪是否成立,應以被告甲○○前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自訴上訴人即本案自訴人丙○○之偽造文書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八號、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二號)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現繫屬於最高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裁定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之審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