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贓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即被害人丙○○○右列聲請人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重更㈡字三八號被告甲○○等 常業 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贓款,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害人丙○○○(下稱聲請人)日前受被告乙○○等人,以詐術取得錢財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四萬元,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一審判決被告等人敗訴,被告等不服,委託律師提起上訴,鈞院(前審)本於法律精神,主持正義,亦駁回被告之上訴,實令眾被害人深感欣慰。然而被告等人卻憑藉其詐欺所得之鉅額財產(約一億六千多萬元,陸續有被害人陳報),再度聘請律師為其詭辯,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卻一再因細微之理由,撤銷鈞院(前審)之判決,並以裁判不可分原則,二度發還更審。是以被告等得遂其所願,以訴訟程序拖延終局判決確定,而達其脫產之最終目的,將眾被害人一生之辛苦血汗錢以不法之手段納為己有,以逞私慾,然而被害人等卻因錢財全數被詐欺告罄,再無任何資力聘請專業律師主張合法權利,只得坐視被告等遂行脫產,深感法律正義何在之悲哀!聲請人曾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0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判決確定,被告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二百六十四萬元,及自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雖判決已確定,得以憑之進入執行程序,但因被告等早已在冗長之訴訟程序中脫產,民事執行恐只得一紙憑證,對聲請人之生活困境毫無任何幫助。惟案發之初,檢察官為蒐證並保護聲請人,曾扣押被告等詐欺所得贓款共計一千八百多萬元,並請法院諭知發還聲請人。今聲請人自被詐欺迄今約已五年,配偶早因重大傷殘而無法工作,且聲請人之幼子尚在學齡階段,長子今年始自高雄畢業返家,之前一直在外地租屋就讀,亦無積蓄,生活陷入嚴重困境,實需請求鈞院發還被詐欺之款項!因聲請人一家之生計尚寄託於此二百餘萬元,是以前曾三度具狀向鈞院及最高法院聲請發還贓款,但卻石沉大海,毫無回音。被告等一再以其詐欺所得上億元之贓款,數度厚顏聘請律師為其詭辯,以鑽法律漏洞之手段,遂其藉訴訟程序(本案至今約已五年)拖延終局判決並得以脫產!蓋半年前聲請人之家境已十分惡劣,惟近半年多來,聲請人之配偶健康急遽惡化,殘障等級已從輕度轉為中度,而且為多重障礙,無法行動需二十四小時之照顧,且經診斷發現有腦溢血跡象,使聲請人完全無法工作,此對聲請人之家計,更為雪上加霜! 鈞長 貴為高等法院之法官,深受人民信賴與尊重,社會地位崇高,或許無法真正了解,不同社會階層之悲哀;此對聲請人全家來說,在僅有四千元之補助且已無存款之情況下,這二百多萬元實為一家溫飽之寄託!然而因被告等及其律師等,用盡各種法律手段拖延,至今尚在訴訟程序中而未能結案,致使聲請人全家這四、五年之生活捉襟見肘,實在亟需請求鈞院發還詐欺之款項。聲請人不敢奢望惡人為非作歹會受到應有的懲罰,僅僅希望受害贓款得以反還。是以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聲請發還贓款,法律既賦予鈞長裁定之權限,鈞長自得基於案情,認定其顯為贓款,而本於該條之立法意旨,發還予聲請人,如鈞長尚有案情上的考量,亦得部分發還,以解聲請人全家燃眉之急!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扣押物贓款,依本院前審九十二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三0號判決認定「...循線查扣 馮振武 所得部分贓款計一千二百三十萬二千八百六十六元、乙○○所得部分贓款一百八十萬元、 李劉豪 所得部分贓款四百萬元及馮振武以所得贓款購得信託登記至其妹 馮玉菁 名下之坐落臺中市○○段一一六之四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六二八號即臺中市○○區○○里○○路○段四二九之二號房屋及土地一筆。」,然而被告甲○○等常業詐欺等案件卷宗內,被詐欺受騙之被害人多達一百七十一人,被詐欺金額總計一億八千五百零四萬六千元,本院為兼顧相關被害人之權益,認在相關被害人等就扣押之贓款處理方式,尚未有妥適之共識之前;或在案件尚未判決確定,被害人及被詐欺金額尚未全部明確之前,贓款如何分配發還與眾多被害人容有爭議之前,本院無逕為如聲請意旨所指發還其被害金額之贓款,本件聲請發還,本院認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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