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鄭和豐 (原名: 鄭嵩峰 )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健民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