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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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原告 鄭和豐 (原名: 鄭嵩峰 )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健民 人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宜暉金屬建材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00
0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